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四章 社會(hui) 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引導全社會(hui) 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yu) 社會(hui) 和諧,培養(yang) 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者和接班人,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wei) 促進未成年人全麵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ti) 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yang) 、行為(wei) 習(xi) 慣等方麵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wei) 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hui) 為(wei) 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五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ge) 體(ti) 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yan) ,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hui) 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hui) 協同育人機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er) 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guan) 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hui) 統籌協調社會(hui) 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xiang) 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ti) 係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ti) 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家庭教育工作專(zhuan) 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xiang) 公共服務體(ti) 係和政府購買(mai) 服務目錄,將相關(guan) 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製,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hui) 、科學技術協會(hui) 、關(guan) 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hui) 以及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wei) 家庭教育提供社會(hui) 支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及個(ge) 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zhuan) 業(ye) 課程,支持師範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yang) 家庭教育服務專(zhuan) 業(ye) 人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wei) 家庭教育事業(ye) 進行捐贈或者提供誌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you) 惠。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ge) 人,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wei) 全國家庭教育宣傳(chuan) 周。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ge) 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ti) 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wei) 教育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xi) 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chuan) 承優(you) 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guan) 係,為(wei)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nei) 容為(wei) 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dang) 、愛國、愛人民、愛集體(ti) 、愛社會(hui) 主義(yi) ,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培養(yang) 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jian) 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yang) 其良好社會(hui) 公德、家庭美德、個(ge) 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yang) 廣泛興(xing) 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xi) 習(xi) 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yang) 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yang) 成良好生活習(xi) 慣和行為(wei) 習(xi) 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guan) 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淩、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麵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yang) 成吃苦耐勞的優(you) 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xi) 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guan) 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yu) 相關(guan) 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qin) 自養(yang) 育,加強親(qin) 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yu) ,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yu) 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chuan) 與(yu) 身教相結合;
(五)嚴(yan) 慈相濟,關(guan) 心愛護與(yu) 嚴(yan) 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ge) 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yu) 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於(yu) 未成年人全麵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xi) 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幼兒(er) 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xi) ,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yu)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yu) 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wei) 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yu) 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係,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xi) 、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yu) 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xi) 、休息、娛樂(le) 和體(ti) 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xi) 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ti) 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cong) 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hui) 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製定、修訂並及時頒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編寫(xie) 或者采用適合當地實際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製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zhuan) 業(ye) 隊伍,加強對專(zhuan) 業(ye) 人員的培養(yang) ,鼓勵社會(hui) 工作者、誌願者參與(yu)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nei) 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chan) 品研發。
第二十九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
對於(yu)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與(yu) 相關(guan) 部門協作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鄉(xiang) 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ye) 就業(ye) 支持等關(guan) 愛服務,為(wei) 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hui) 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wei) 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guan) 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qin) 情關(guan) 愛。
第三十一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yang)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谘詢輔導、播放宣傳(chuan) 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yang) 登記的當事人宣傳(chuan) 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 兒(er) 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yang) 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hui) 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麵的獨特作用,宣傳(chuan) 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mai) 服務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群團組織、社會(hui) 組織應當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guan) 的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wei) 重要內(nei) 容。
第四章 社會(hui) 協同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可以依托城鄉(xiang)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麵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chuan) ,為(wei)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wei) 教師業(ye) 務培訓的內(nei) 容。
第四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可以采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係、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er) 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guan) 人員傳(chuan) 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與(yu) 學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er) 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wei)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yan) 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製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wei) 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wei) 或者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的,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wei)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yang) 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chan) 期保健、兒(er) 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guan) 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yang) 育知識和嬰幼兒(er) 早期發展的宣傳(chuan) 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 圖書(shu) 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ti) 育場館、青少年宮、兒(er) 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yi) 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chuan)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chan) 品。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ti) 應當宣傳(chuan) 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chuan) 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hui) 氛圍。
第四十七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製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培訓,提高從(cong) 業(ye) 人員的業(ye) 務素質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婦女聯合會(hui)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er) 園等有關(guan)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yu) 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製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wei) 照護未成年人,有關(guan) 單位發現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或者實施犯罪行為(wei) ,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e) 整頓、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二)從(cong) 事超出許可業(ye) 務範圍的行為(wei) 或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chuan) ,產(chan) 生不良後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